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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5********,布依族,大专文化曾系安顺市**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路**号**号2020年6月11日因诈骗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底,被告人董**为偿还债务,通过谎称王某(真实信息不详)为互助会会头,并制作虚假互助会名单的方式,邀约被害人陈某某、杨某乙、周某某等人参会。期间约定互助会员自2020年1月起每月1日交接会费,每会金额1000元,利息100元。2020年1至3月,董**通过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陈某某、齐某某、杨某乙、谢某某、周某某收取金额不等的会费,合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3月份,被害人联系董**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2020年6月1日,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新乐小区将董**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互助会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杨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齐某某、谢某某、杨某乙、周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董**供述及编辑诶;5.辨认笔录:董**、谢某某等人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齐某某、陈某某等人转账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学冬

                                               检察官助理 刘芸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西某某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合计1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被害人微信交易流水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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