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男,1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身份证号码220322********095X,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委**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08月0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08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09月09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10月09日经检察长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于2019年08月09日12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附近,酒后因家庭纠纷与妻子张某某发生口角。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平东派出所民警接警并赶到现场后,在依法对现场进行处置的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拒不配合执法,捡拾地上砖头殴打张某某,并将前来制止的辅警赵某某打伤。四平市公安局武装巡逻组前来增援后,依法对被告人董某进行警告并将其强制带离时,被告人董某使用暴力手段,又将武警韩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伤者韩某口部外伤致口腔粘膜破损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伤者赵某某左面部损伤存在。案发后,被告人董某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张某某、董某甲、吴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病历手册;四平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等;
(四)鉴定意见: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五)试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宏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董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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