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路**7号楼**,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0时15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行驶至榆林“**操场”对面路台倒车途中将贺某某停放于此陕K****“大众”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3.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 殷壮壮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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