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盘锦市大洼区**医院**,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辽L****5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盘锦大洼区**街**小区内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人大洼区居民常某某相撞,造成常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9月17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大洼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证、行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子华
代理检察员:黄 瑀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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