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陕西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陕西省**县**镇**村**组。2019年9月27日因盗窃被礼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陕西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陕西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四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8日16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流窜至陕西省咸阳市**北路,看到一小区门口马路边停放着多辆电动车,董某某负责“望风”,宁某某使用剪刀将被害人某某甲停放在小区门口的一辆红色信远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董某某以53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孙某某,所得赃款被两人全部挥霍。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485元。
2、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流窜至陕西省永寿县城。下午15时许,两人行至“某某超市”门口看到路边停放着多辆电动车,董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车上拍了一下,发现车辆报警器没有打开,车辆也没有上锁,遂将车推离现场,再由宁某某将被盗电动车线路接通并发动,将车骑至乾县西兰路边一家修车店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店主郑某某,所得赃款被两人全部挥霍。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135元。
3、2019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流窜至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由董某某“望风”,宁某某使用剪刀将被害人孙某某在乾县崇仁医院门口的一辆亚光咖啡金色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两人将电动车骑至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的“小余电动车摩托车修理部”,将车以260元的价格卖给老板余某某,所得赃款被两人全部挥霍。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382元。
4、2019年10月31日09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流窜至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由董某某“望风”,宁某某使用剪刀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乾县城关镇“好又多超市”门口的一辆玫瑰金色绿源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盗走。后两人将车骑至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的“某某电动车摩托车修理部”,将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某,所得赃款被两人全部挥霍。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80元。
5、2019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望风”,被告人宁某某使用剪刀将被害人某某乙在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东关“某某托管中心”门口一辆红色淮海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两人将电动车骑到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的“小余电动车摩托车修理部”,将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余家迁,所得赃款被两人全部挥霍。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44元。
6、2019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流窜至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阳洪镇,由董某某“望风”,宁某某使用剪刀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福瑞超市”门口路边的一辆红色龙仕其三轮电动车盗走。后两人将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转志,所得赃款被两人全部挥霍。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640元。
7、2019年11月25日10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流窜至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由董某某“望风”,宁某某使用剪刀将被害人武某某停放在乾县东大街“某某超市”门口的一辆红黑色相间的新日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盗走。后两人将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转志,所得赃款被两人全部挥霍。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88元。
8、2019年11月30日09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流窜至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由董某某“望风”,宁某某使用剪刀将被害人强某某在乾县阳洪镇“某某超市”门口一辆黑色家豪牌电动车盗走。后两人将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转志,所得赃款被全部挥霍。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66元。
9、2019年12月04日0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流窜至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由董某某“望风”,宁某某使用剪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乾县城关镇顺太街十字华夏保险门口的一辆红黑色电动车盗走。后两人将电动车骑至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的“小余电动车摩托车修理部”,将车以280元的价格卖给余家迁,所得赃款被全部挥霍。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79元。
10、2019年12月17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流窜至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由董某某“望风”,宁某某使用剪刀将被害人范某甲停放在礼泉县建设北路“某某超市”门口的一辆棕红色新日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盗走。后两人将电动车骑至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的“某某电动车摩托车修理部”将车以280元的价格卖给余家迁,所得赃款两人全部挥霍。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70元。
11、2019年12月21日0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高某某、刘某甲流窜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毕塬西路,由董某某、高某某、刘某甲“望风”,宁某某使用剪刀将被害人范某乙在陕西省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大门外的绿蓝色相间的宝鸽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四人将电动车骑至咸阳市联盟二路将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回收废品的王胜军,所得赃款被四人全部挥霍。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90元。
12、2019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高某某、刘某甲流窜至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城区,由董某某、刘某甲“望风”,高某某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某某购物广场”外的一辆红黑色绿驹牌两轮踏板电动车推离现场,再由宁某某将被盗电动车线路接通并发动,后四人将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牛冲,所得赃款被全部挥霍。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69元。
13、2019年12月27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高某某、刘某甲流窜至陕西省兴平市县门西街,董某某、高某某、刘某甲负责“放风”,宁某某上前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市**西街“某某”超市门口的一辆卡其灰色二轮电动车盗走。四人将车骑至兴平东环路一电动车修理部门口充电,之后四人继续伺机盗窃时,在兴平市东环路中段被民警抓获。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刘某甲、高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刘某甲、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宁某某、刘某甲、高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作案工具:剪刀1把。
3.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视频监控光盘3张。
4.起诉书20份,量刑建议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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