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1****061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巨丰智慧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陕K**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榆林市榆阳区三岔湾家里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三鱼路1KM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等书证;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 殷壮壮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巨丰智慧城*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0****;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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