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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葛某某、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50********,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54********,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受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6时34分许,何某某驾驶“金彭”牌三轮电动车(载杨睿轩、杨伊诺),在怀远县**乡境内,沿Y185线自北向南行至**村**路段,以30km/h的速度超越前方被告人葛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以约21km/h的速度行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时,在道路左侧与相向被告人顾某某驾驶的“大将”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从三轮电动车上跌落地面,其中何某某被葛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碾压受伤后送经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某甲、杨某乙受伤。事故后葛某某、顾某某均驾车逃离现场。经怀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葛某某、顾某某共同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葛某某与何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葛某某取得何梅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天正司鉴[2019]法病鉴字第220号等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共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来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卷宗贰册、材料捌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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