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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萨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11984********,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镇**村**路***号,持有C1驾驶执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8日北京时间18:06时许,被告人萨某在喀什市**路**医院旁边的一家餐厅跟朋友喝了一瓶白酒后,驾驶新P*****号汽车驾驶到喀什市***路**附近,后被此路段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现其酒后驾驶当场抓获的行为。

被告人萨某血液样品检出200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萨某拘役两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的范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不都热依木麦麦提

助理检察员:麦胡拉尼江·麦麦提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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