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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莫某甲涉嫌抢劫、抢夺罪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6********,壮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武宣县,住广西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涉嫌抢劫、抢夺罪于同年2月3日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抢劫、抢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莫某甲伙同莫某乙(已判刑)驾驶摩托车窜到贵港市覃某某**镇**街道,由莫某丙开车,被告人莫某甲坐在后座负责抢黄某某的挎包,在抢包过程中致使黄某某跌倒在地,昏迷不醒,莫某乙驾驶的摩托车也跌倒在地,被告人莫某甲抢走挎包后与莫某乙分头逃离现场。黄某某当天即被送往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抢救治疗。同月28日在医生对其进行左胸腔穿刺术时由于手术过失导致脾脏破裂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黄某某被夺包时所受的损伤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抢劫他人的财物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巍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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