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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莫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怀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份,被告人莫某某在怀某某虚构其有沙子可以出售,并且低于市场价钱出售沙子,在收取被害人的购买沙子的货款后将被害人的微信、电话拉黑的方式骗取财物,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取了陈某某人民币14000元,骗取了黄某某人民币10200元,骗取了李某某人民币15000元,骗取了谭某某人民币3600元,骗取了郭某某人民币4200元,骗取了岑某某人民币2100元,共骗取六名被害人人民币4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丁杰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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