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37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9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莫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悬挂车牌号粤A1****)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朱某某,途经东莞市**镇**路与**交叉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粤SD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朱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莫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莫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07mg/100ml。莫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1年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832****;保证金五千元。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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