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莫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州市院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户籍住址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9月2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持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向农行化州支行申办了一张金穗信用卡,卡号:62533600********。并于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透支消费、取现,截至2020年3月7日止透支本金59064.18元,利息13047.36元,违约金(含滞纳金)2624.62元,手续费898.16元,持卡人莫某某信用卡透支在2019年1月3日出现逾期,经催收,莫某某透支逾期后仅归还透支款740. 04元(以银行提供的信用卡流水为准),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自抓获归案后,莫某某家属主动联系银行,并于2020年9月24日全部还清信用卡号为62533600********的透支款(详见银行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还款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金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锋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