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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街**号。2015年1月29日犯盗窃罪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范雨萌,从南平市建阳区**镇八炳大排档沿着将口东路往**村**号的家中行驶,车辆行至将口镇将口村东路28号奶娘庙路段时,碰撞前方道路上由王某某堆放的沙堆,造成范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范某某被民警带至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范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范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有故意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范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双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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