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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苟某某在任广东**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并直接参与公司经营期间,在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先后出现拖欠公司员工工资情况。在多次协商及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苟某某在未告知员工及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逃匿,并断绝与员工的联系。接员工举报后,韶关市劳动监察部门于2015年2月9日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欠薪公告》,责令公司及苟某某支付拖欠工人工资,均未果。经统计,苟某某拖欠被害人邓某某、沙某某、刘某甲等19名员工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96739.9元。

案发后,股东刘某乙已支付完毕被拖欠工人许某某、晏某某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在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并处罚金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洁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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