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刑)为了赚钱,联系雷州市客路镇洋水塘村黄某某(已判刑),提出在该村演雷州戏期间开设赌场,黄某某同意并为赌场提供场地、用电等,于是苏某某和李某某在雷州市客路镇洋水塘村戏楼后面的空地上用“字仔纸”、“字仔”、“字仔盒”等赌具合股开设赌场。从2018年8月26日开始至9月3日洋水塘村演雷州戏期间以“猜字仔”的方式聚集多人进行赌博,在此期间李某某以每天100元的报酬雇用吴某某(已判刑)在赌场 “做数”。
在2018年9月3日22时左右,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赌场开赌时,被客路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扣押赌场赌资870元、一套“字仔”(字仔纸、字仔、字仔盒)赌具等。而苏某某当时逃脱,于2019年9月29日在雷州市**镇**村**鸭子店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有扣押的涉案一套“字仔”赌具、赌资870元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和李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客路镇洋水塘村演雷州戏期间,以猜“字仔”方式开设赌场并聚集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百七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伍骋腾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特殊监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1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上缴。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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