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艾某,男,维吾尔族,中专学历,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011961********。党员(2017年11月15日,因违反政治纪律、国家法律法规,中共喀什市**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05年7月至2017年7月任**镇**村党支部书记;2017年7月至10月任**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地址:喀什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喀什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2月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艾某先后任喀什市**镇**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社会抚养费、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费共计47.605万元。
(一)2015年8月至12月,被告人艾某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向该村阿某等48户超计划生育村民收取了社会抚养费共计43.76万元。
2016年初,被告人艾某将已收取的43.76万元中的8.28万元上交至**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剩余35.48万元予以侵吞。
2017年8月至10月,**镇纪委对其立案审查期间,被告人艾某将侵吞的35.48万元中的18.0997万元退还给了群众。2017年10月,**格镇纪委向其追缴了剩余的17.3803万元,并退还给了群众。
(二)2012年11月,因修建畜牧市场,喀什市人民政府征用了**镇**村村委会7亩村集体土地。期间被告人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谎称该7亩集体土地中的2.8亩是其弟弟艾某的土地,并以艾某名义进行申报后,2012年12月22日领取了土地补偿费8.4万元。
2017年10月,**镇纪委对其立案审查期间,被告人艾某将8.4万元上交至**镇农经站。
(三)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艾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镇**村集体土地13.2亩用于种植法桐树、柳树、果树,为长子、次子盖房,期间未缴纳土地承包费3.725万元。
2017年10月,**镇纪委对对其有关问题进行立案审查期间,被告人艾某将3.725万元土地承包费上交至**镇农经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群众上交的社会抚养费35.48万元,骗取土地补偿费8.4万元,贪污土地承包费3.725万元,共计47.605万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公诉阶段自愿接受使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案发后被告人上缴了全部涉案款,认罪,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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