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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艾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93********,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伯什克然木乡**村**组**号,持有C1驾驶执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艾某在喀什市伯什克然木乡**村家门口喝了三杯红酒后,驾驶新Q*****号汽车到**村路段时,被此路段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现其酒后驾驶的行为。

被告人艾某血液样品检出143.1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自愿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助理检察员:艾则孜江·买买提依明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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