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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滕州市官桥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21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5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以贩卖口罩的名义,骗取李某定金10000元,用于赌博。

2.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以贩卖口罩的名义,骗取徐某货款42000元,用于赌博。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退赔李某、徐某共计5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李某、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证言,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利娟

徐  可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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