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4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住通渭县第三铺乡*******。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218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18时4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甘J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榜公路由通渭县城往第三铺乡行驶,行驶至通榜公路115KM+960m处时与同向庞某某驾驶的“大阳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庞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渭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庞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庞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期间内宣告刑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文武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证据材料23页;

3.调查评估表、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