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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因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晚00时许,当其驾车(沪C****2)由武穴市永宁大道东向西行驶至龙州新天地路段时,与在斑马线横过马路的行人胡某某发生争执,后胡敬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查获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即将被告人何某某带至武穴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72/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驾驶车辆信息、到案情况、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云萍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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