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_本地(公开版)_陕西省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塞检公诉刑诉认〔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姬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号院**号,住延安市宝塔区******则李**家单元房,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安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 延安市安某区西河口管委会****行政村***村**号,住延安市安某区西河口管委会街,无业。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安某区西河口管委会***行政村*****村,住延安市宝塔区****租房,无业。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某区高桥****行政村**号,住延安市安某区高桥**行政村***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安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方某某、孙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晚22时许,在被告人姬某某、方某某的提议下,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伙同姬某某、方某某驾驶姬某某所有的鄂E*****车来到姬某某、方某某事先踩好点的延安市安某区砖窑玩镇***社区***村**被害人李某发的羊圈内,盗窃山羊五只,其中大羊三只,小羊两只,后将大羊三只,小羊一只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高某富,一只小羊烹食。经鉴定,五只羊价格为4284元。案发后,三只大羊、一只小羊追回返回被害人,四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

被告人姬某某、方某某、孙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发的陈述、证人高某富、藏某文等证人证言、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方某某、孙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方某某、孙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小丽

检察官助理:张元宏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被告人姬某某住延安市宝塔区***铺****李某林家单元房,联系电话180********;被告人冯某某住延安市安某区高桥**行政村***号,联系电话13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