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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_本地(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塞检公诉刑诉认〔2020〕1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718,文盲,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现住陕西省安市宜川县南关建材市场**,系陕J15G58号小型越野车驾驶人,无业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经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12时30分,被告人贺某某驾驶陕J15G58号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塞区沿河湾镇高家峁政村桐沟村路段时驶出公路南侧坠入河道,造成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红军、李光军、周志旺、牛小军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注意行车安全,遇路面有积雪时未降低车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德

检察官助理:强彦锋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安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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