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厂**,住泽州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因撞车一事对被害人卫某某心生不满。2019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郭某某酒后至泽州县**镇**村北门附近挖化粪池的工地,用砖砸、手掰的方式将卫某某停放在工地的一台日立牌ZAXIS60型挖掘机的挡风玻璃、操作杆等部位损毁,后逃离现场。经泽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日立牌ZAXIS60型挖掘机价格合计为10957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卫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卫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2356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