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年*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住河南省唐河县大河屯镇*****。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某在唐河县大河屯镇****经营“***黄酒店”。为使黄酒的口感更好,其在制酒的过程中添加“糖精钠”、“甜蜜素”,后将制作好的黄酒销售给周边群众。
2019年10月18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销售的黄酒进行抽检,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谢某某经营的“自制黄酒(1元)”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含量为0.424g/kg、“糖精钠”含量为0.132g/kg、“甜蜜素”含量为0.506g/kg;“自制黄酒玻璃瓶(1元)”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含量为0.490g/kg、“糖精钠”含量为0.117g/kg、“甜蜜素”含量为0.425g/kg;“自制黄酒3斤装(1元)”中“糖精钠”含量为0.0957g/kg、“甜蜜素”含量为0.466g/kg,检测结果为不符合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杨**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制作的黄酒中添加“糖精钠”、“甜蜜素”,并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英
古天浩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唐河县大河屯镇*****;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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