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银灰色钻豹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村镇**中学门口路段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晋E****1号白色哈弗牌小型轿车的尾部,造成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申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在送检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巍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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