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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7月19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以来,李某某多次向微信名叫“**”(此人未查实)的人购买疑似淫秽视频41条。后李某某为牟某,将其购买的部分疑似淫秽视频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2019年5月至6月期间,李某某向微信名叫“**”(此人未查实)的人出售疑似淫秽视频4条,向微信名叫“**”(此人未查实)的人出售疑似淫秽视频12条,向微信名叫“**”(此人未查实)的人出售疑似淫秽视频6条,李某某共计向他人出售疑似淫秽视频22条。经宁洱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中心鉴定,李某某出售的22条疑似淫秽视频是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情况证明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检查、提取、扣押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22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夏泓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911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04页,光盘2张。

3.一部银白色“meitu”牌智能手机暂扣于宁洱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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