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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乡**村,住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9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一起从被害人鹤壁**有限公司处承建了浚县某某小区的主体建筑、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2018年2月双方结算并履行完毕,已无纠纷。李某某以自己承揽工程赔钱为由,欲让鹤壁**有限公司出钱承担自己损失,便于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向各级住建部门举报该小区建筑质量不合格,在住建部门明确回复其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仍不断举报,给鹤壁**有限公司施加压力,达到其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2019年7月21日,鹤壁**有限公司被迫同意给李某某60万元,李某某多次催要,并以让业主知晓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相要挟。后,鹤壁市**有限公司报警,李某某敲诈勒索60万元未得逞。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书恒

李超只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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