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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E****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泽州县**镇**村**矿区由机砂库驶出时,遇情况处理不当,撞到刘某某停放在机砂库门口的豫H****0/豫H****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致刘某某从驾驶室内跌落被李某某驾驶车辆碾压致死。经鉴定:刘某某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挤压致重度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轮胎碾压可以形成。经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李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证人证言;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注意义务,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愈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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