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泽州县**镇**街,现住晋城市城区**社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8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泽州县**镇**村街道自**行至**小区门口附近路段时,因为车辆调头与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经他人报警后被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愈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于现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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