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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xxxxx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xxxxx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xxx检公诉刑诉〔xxxx〕xx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xx省xx市xx县xx乡(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路xx号楼)。因本案于xxxx年x月x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xxxx年x月x日被执行执行逮捕。

本案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xx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x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xxxx年x月x日x时x分,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沿沈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xx县xx乡道口时,与刘某乙驾驶的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右转弯过程中相撞,造成刘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88.84mg/100ml。

经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盗窃罪

1、xxxx年x月x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到xx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x楼走廊病患加床区,将胡某某(被害人)放在床边的黑色女士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xxx元。

2、xxxx年x月x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到xx县第一人民医院x楼走廊病患加床区,将李某某(被害人)放在床边裤兜内的人民币xxxx元盗走。

3、xxxx年x月x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到xx县第一人民医院x楼走廊病患加床区,将于某某(被害人)放在床边抽屉里的价值人民币xx元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盗走。案发后,手机返还给被害人。

4、xxxx年xx月x日x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xx县第一人民医院xx病房,将李某某(被害人)放在窗台上的黑色包盗走,刘某甲在逃跑过程中,被李某某追上,后将包返还,包内有人民币xx元。

5、xxx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黄某某经营的位于xx镇xx小区北侧的xx药房,侵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xx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盗窃犯罪x起,涉案价值人民币xxxx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xxxx年x月x日,被告人刘某甲在xx县xx镇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乙证言;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酒精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甲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x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x

xxxx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xxx看守所;

2、移送xxxx公安局刑事案卷材料x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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