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XXX,女,1973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XXX1,汉族,初中,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XXX,住XXXXX村桑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XXX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XXX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XXX公安局湍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XXX因受害人XXX挖其弟弟巷地种菜,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致使被害人XXX肋骨骨折。经XXX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受害人X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及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XXXX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XXX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XXX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XXX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XXX人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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