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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敖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现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王某某、王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月**日、*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年**日、*月*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月*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敖某和被告人王某,在*****小区东门邮政银行北侧经营欧金亚SPA会馆,雇佣被告人王某某为会馆服务员,雇佣按摩技师多次以按摩的形式骗客人有精油服务,价格是人民币68元,客人同意后便在客人的消费单上写68乘以8,客人结账时便按照按摩价格加上68乘以8的总价格结算,客人不同意,敖某和王某某便使用威胁、打骂、不让客人离开等方法,强行让客人按照消费单据结账。王某负责该店的钱款收支及日常工作,维护该店的运行。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分别于2019年8月和2019年10月开始到店以按摩技师的身份伙同敖某等人实施上述行为。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5日晚零时许,郭某某到该SPA会馆进行按摩消费,并做了人民币298元项目的按摩,按摩技师在按摩期间为其增加了精油按摩项目。结账时被敖某、王某某要求支付人民币2600元。郭某某提出异议,敖某、王某某对其进行威胁、恐吓,无奈郭某某报警求助。警察出警后经调解,郭某某支付500元后离开。

2、2019年6月21日18时许,郑某某、任某到该SPA会馆进行按摩消费,王某某介绍按摩项目后二人上楼按摩,结账时王某某要求二人每人支付人民币1200元共计2400元。二人提出异议,王某某称该店按照项目单项收费,后在敖某及王某某我威胁、恐吓下,郑某某被迫支付人民币2200元后二人离开。

3、2019年7月12日10时许,郭某到该SPA 会馆进行按摩消费,并做了人民币298元的按摩项目,按摩技师在按摩期间为其增加了精油按摩项目。结账时郭峰被要求支付人民币1000元,郭某坚持只能支付298元,敖某、王某某关门不让其离开,无奈郭某报警求助。警察出警后经调解,郭某支付298元后离开。

4、2019年7月12日零时许,任某到该SPA会馆进行按摩消费,并做了人民币300元项目的按摩,按摩技师在按摩期间为其增加了精油按摩项目。结账时被王某某要求支付人民币1100元,任某凯提出异议并报警,后经警察调解,任某支付518元后离开。

5、2019年8月11日下午5时许,祝某到该SPA会馆进行按摩消费,唐某某作为按摩技师在按摩期间为其增加了精油按摩项目。结账时被要求支付1100元人民币,祝某提出异议后,敖某不同意,无奈祝某报警求助。警察出警后经调解,祝某支付1100元后离开。

6、2019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韩*和刘浩到该SPA会馆进行按摩消费,到店后刘浩离开。韩*做了人民币198元按摩项目,唐某某在按摩期间为其增加了精油按摩项目。结账时被敖某、王某某要求支付人民币1400元,韩*提出异议并报警,后经警察调解,韩*支付400元后离开。

7、2019年10月31日零时许,王**、高**到该SPA会馆进行按摩消费,分别做了人民币350元和398元的按摩项目,唐某某、唐某在按摩期间为其增加了精油按摩项目。结账时敖某、王某某要求二人分别支付人民币960元和780元,二人提出异议,敖某使用语言相威胁,二人被迫分别支付900元和750元后离开。

8、2019年11月8日凌晨,张**、王*到该SPA会馆进行按摩消费,二人做了人民币528元的按摩项目,唐某某、唐某在按摩期间为其增加了精油按摩项目。在按摩期间,唐某某、唐某分别对二人谎称可以随其出去从事卖淫活动,并要求二人分别支付了人民币300元和666.66元的嫖资。结账时被敖某、王某某要求支付人民币2800余元的按摩费用,张**又被迫支付2896元后离开。

9、2019年11月10日晚12时许,轩某到该SPA会馆进行按摩消费,并做了人民币298元项目的按摩,按摩技师在按摩期间为其增加了精油按摩项目。结账时被敖某、王某某要求支付人民币1500元。轩某提出异议后支付500元,敖某、王某某不同意,轩某被迫再次支付500元后离开并报警。

10、2019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胡某某和王某到该SPA会馆进行按摩消费,二人分别做了人民币498元的按摩项目,唐某某和唐某在按摩期间为其增加了精油按摩项目。结账时敖某、王某某要求每人支付人民币1440元共计2880元。胡某某和王某提出异议,敖某对二人实施了殴打、恐吓,后在敖某和王某某的威胁下,二人被迫先后共支付3100元人民币后离开并报警。

具体违法事实:

1、2019年4月19日晚10时许,夏某和张*到该SPA会馆欲进行按摩消费,二人更衣后,因对服务项目及价格问题不满意,二人准备离开时,犯罪嫌疑人敖某强行要求结账人民币72元,双方发生争执,敖某、王某某等人对夏某和张*二人S实施恐吓和殴打。夏某被迫支付72元后报警。后经****分局决定分别对敖某、王某某等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2、2019年9月20日晚11时许,郝**和庞**到该SPA会馆进行按摩消费,庞**上楼接受按摩后,敖某要求支付人民币1100元,庞**提出异议后,由郝**支付700元人民币后二人离开。离开后二人认为收费过高便返回该店与敖某、王某某理论,随即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敖某用镐把对郝**实施了殴打。报警后,经*****分局决定对敖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郝**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庞**行政拘留十日500元。

3、该SAP 会馆在经营期间,多次与顾客韩**、王*等人因消费价格问题发生纠纷,并导致报警,后经警察调解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营业执照、微信收款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卷宗、报警情况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郭某某、郭峰、任某、祝某、韩*、王**、高**、张**、王*、轩某、胡某某、王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敖某、王某某、王某、唐某某、唐某的供述与辩解;6.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王某某、王某、唐某某、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王某某、王某、唐某某、唐某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形成了以敖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王某某、王某、唐某某、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敖某系主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王某某、王某、唐某某、唐某系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敖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唐某某、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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