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月**日**时左右,被告人金某某来到*********,趁人不备,将**辆******自行车盗走。
2.****年**月**日**时左右,被告人金某某来到********西门,趁人不备,将**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3.****年**月**日**时左右,被告人金某某来到*******西门,趁人不备,将**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4.****年**月**日**时左右,被告人金某某来到********医院门口,趁人不备,将**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年**月**日**时,********分局民警在金某某售卖电瓶时将其抓获,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电瓶一组(60V20A),于****年**月**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口证明;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及辨认笔录;6.***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频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并处*******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
附:
1.被告人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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