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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住*******************。因涉嫌强奸罪,于*******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加先被害人杜某为好友,后张某某又加杜某成为微信好友。当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将被害人杜某约出,以看风景为由驾驶辽****** 号红色小型汽车前往********,张某某驾车驶至***********一条偏僻的小路上将车停下,搂抱杜某、摸杜某胸部、扒杜某裤子,欲强行与杜某发生性关系,杜某强烈反抗并逃脱后藏于高粱地里,当日19时许杜某求附近村民马某某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作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欲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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