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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公刑诉〔****〕**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公安局决定,于********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尤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哈线*** 公里十*** 米)处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被害人杨某某相撞,致杨兆福受伤。肇事后尤某某于当日**时**分拨打120,后与杨某某同乘救护车到铁岭市中心医院救治,到达医院后于当日**时**分拨打110报警称“被碰瓷儿”。杨**于****年**月**日经医院将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在案发现场丢失经工作至今未找到。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尤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邱某某证言;

3.被害人近亲属杨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书;

7.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

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郭洪文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计224页;

3、认罪认罚具解书1份;

4、起诉书10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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