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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9〕***号 

被告人***,*,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现住:*****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辽******号小型轿车沿**市***由*向*行驶至*****门前时,因****与******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该车车载电脑自动报警,***弃车逃离现场于当日**时许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经酒精定量检测,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酒精定量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电话:***********;

2.刑事侦查卷宗*册;

3.证人名单*份;

4.量刑建议书*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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