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买******,男性,1981年7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50,维吾尔族,初中,住****县******村10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的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嫌疑人买******涉于2019年11月27日21时30分左右到****县***乡******村给阿******打电话问他在哪儿时,阿******说在******乡******村的******家门口的酒店后,买******开着自己的车牌号为新R******的车,到该酒店里面时,朋友艾******,麦******一起喝了一瓶牛兰山,喝完酒自己开车在回家的路上被巡逻的警察人员抓到交给******号警务站人员。经检查血液,鉴定血液里含酒精量为216MG/100ML。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6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由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等证明。
根据上述证据,被告人买******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xxx
(院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的处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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