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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杨某(吸毒人员)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给被告人刘某提供的户名为刘某的工商银行卡内转账300元人民币购买0.2克冰毒。被告人刘某收到钱后让杨某前往其位于***********楼下,被告人刘某在楼上将0.2克冰毒装在红色人民大会堂的烟盒里扔下来,杨某捡起后带回吸食。

****年**月**日,杨某和李某某(吸毒人员)想一起吸食冰毒,李某某给杨某转账850元人民币。杨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给被告人刘某提供的户名为刘某的工商银行卡内转账850元人民币购买0.7克冰毒。被告人刘某收到钱后让杨某前往其位于***********楼下,被告人刘某在楼上将0.7克冰毒装在红色人民大会堂的烟盒里扔下来。杨某拿到冰毒后与李某某龙在**********宾馆吸食。

****年**月**日,焦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 0.5克冰毒,被告人刘某收到焦某某微信转账的600元人民币后,将冰毒用手纸包好放在铁*********的公交站点,并拍照将照片发送给焦某某阳后离开。焦某某阳按照片地点取到冰毒后带回家吸食。

****年**月**日,焦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 0.5克冰毒,被告人刘某收到焦某某微信转账的500元人民币后,将冰毒用手纸包好放在*********胡同内,并拍照将照片发送给焦某某后离开。焦某某按照片地点取到冰毒后带回家吸食。

****年**月**日,焦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 0.1克冰毒,被告人刘某收到焦某某微信转账的100元人民币后,将冰毒用手纸包好放在*********居民楼处,并拍照将照片发送给焦某某后离开。焦某某按照片地点取到冰毒后带回家吸食。

****年**月**日,焦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 0.2克冰毒,被告人刘某收到焦某某微信转账的200元人民币后,将冰毒用手纸包好放在**********小区附近,并拍照将照片发送给焦某某后离开。焦某某按照片地点取到冰毒后带回家吸食。

****年**月**日,焦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 0.2克冰毒,被告人刘某收到焦某某微信转账的200元人民币后,将冰毒用手纸包好放在***********街附近,并拍照将照片发送给焦某某后离开。焦某某按照片地点取到冰毒后带回家吸食。

被告人刘某两次贩卖给杨阳冰毒共计0.9克,获利200元的人民币,五次贩卖给焦某某冰毒共计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提取笔录;2、证人杨某、李某某、焦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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