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月**日**时许,在*************的麻将馆内,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某(被害人)因打麻将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雕刻刀将马某某、马某某妻子刘某某(被害人)扎伤。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鉴定:刘某某肠破裂并行手术治疗为重伤二级;腹腔积血并行手术吸出积血治疗为重伤二级。马某某左血气胸并行胸腔闭式引流术、清创缝合术治疗,左肺萎陷已到70%以上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口证明、情况说明、住院病历、辨认笔录、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管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公(法)鉴(伤)字[****]****号、****号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处,一人重伤两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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