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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村四组19**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年因诈骗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年*月**日从**省**市**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年*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自家(**县***镇**洗浴附近)麻将馆,容留袁某、郭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吸食毒品,毒品类型为吗啡,毒品、吸毒工具由袁某提供,吸毒场所由刘某某提供。

20**年**月*日**时,**县***派出所民警在刘某某麻将馆内将其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信息、行政处罚材料、照片等书证;有袁某、王某某、于某某、郭某某等证人证言;有尿液检测材料;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家麻将馆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6-7个月,罚金1-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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