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县**镇**村北3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0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左某某与被害人靳某某因割麦发生纠纷,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左某某致使靳某某面部受伤、肋骨骨折,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靳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及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半年,但双方在判决之前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 某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左某某人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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