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闽F*****白色皮卡车从龙岩市永定区高陂先锋小区路经过先锋小区门禁时,因门禁栏杆突然掉下来砸到其车顶一事,与小区保安张某某发生争吵,并用右拳将门卫值班室的窗户玻璃砸碎三块,张某某随即报警。龙岩市公安局高陂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之后,发现被告人魏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口头传唤被告人到派出所拟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但因被告人不配合无法进行检测,民警随即依法将其带到坎市医院提取血样封存送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单位送检的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75mg/100ml。
另查明,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日,被告人魏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向张某某道歉,负责维修小区门卫值班室窗户玻璃,张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魏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EM的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及收据等物证、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龙津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6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现场照片;小区入口监控录像及视听资料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二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孔令基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居住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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