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公民身份证号码36****19**********,汉族,文盲,无业,家住**镇**村**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黎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被告人李**以3.5万元山价买下**镇**村**小组**窠山场的松木,并办理了采伐蓄积为132.3立方米(折合原木8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然后,其雇请工人上山砍伐,指使工人共采伐松木130立方米原木方,剩余未砍伐的松木后因香榧种植烧山被毁。经林业部门鉴定,****山场采伐蓄积为221.43立方米;超强度采伐原木方4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67.6923立方米。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市木材检尺运输码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山场林木转让协议、山场流转合同、林地流转补充合同、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尧**、郑某某、蔡某甲、胡某某、杨某某、龚某某、李某某、蔡某乙、黄某某、郭某某等人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山场伐区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原木方4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67.6923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一年半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川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径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