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陵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义,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071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田庄镇侯庄社区**行政村,租住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又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杨某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帮助别人在西安安排工作的信息,并鼓励他人为自己转发。曹某峰从转发人焦某玲的微信朋友圈了解到相关信息后,想为自己女儿安排西安市房管局的工作,杨某义提出需要10万元的安排费用。2018年5月18日,曹某峰向杨某义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万元。2019年1月份,杨某义提出因学历问题无法将曹某峰的女儿安排到西安市房管局,并询问曹某峰是否考虑西安地铁四号线的工作,但需要追加16万元的安排费用。曹某峰同意后于2019年1月21日再次向杨某义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6万元,杨某义承诺当年六月份即可安排好工作。但实际上杨某义并无能力或渠道为他人安排工作,而是将收取的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包括首付41500元购置一辆吉利帝豪牌小轿车。2019年6月份以后,曹某峰多次催促无望便提出退款要求,杨某义谎称已将全部钱款交予办事人,无法向曹某峰退款。2019年10月25日,曹某峰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0月28日,杨某义被电话口头传唤到案。
又查明,侦查机关已追回102300元向曹某峰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曹某峰的陈述;证人焦某玲、余某星、李某荣、杨某玫、邓某、张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及收条;报案材料及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随案移交清单;被告人杨某义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在西安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娟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义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活页材料12页。
3.随案移交吉利帝豪牌小轿车一辆(含车钥匙一把,行驶证一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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