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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陵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义,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071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田庄镇侯庄社区**行政村,租住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又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杨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帮助别人在西安安排工作的信息,并鼓励他人为自己转发。曹峰从转发人焦玲的微信朋友圈了解到相关信息后,想为自己女儿安排西安市房管局的工作,杨义提出需要10万元的安排费用。2018年5月18日,曹峰向杨义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万元。2019年1月份,杨义提出因学历问题无法将曹峰的女儿安排到西安市房管局,并询问曹峰是否考虑西安地铁四号线的工作,但需要追加16万元的安排费用。曹峰同意后于2019年1月21日再次向杨义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6万元,杨义承诺当年六月份即可安排好工作。但实际上杨义并无能力或渠道为他人安排工作,而是将收取的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包括首付41500元购置一辆吉利帝豪牌小轿车。2019年6月份以后,曹峰多次催促无望便提出退款要求,杨义谎称已将全部钱款交予办事人,无法向曹峰退款。2019年10月25日,曹峰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0月28日,杨义被电话口头传唤到案。

又查明,侦查机关已追回102300元向曹峰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曹峰的陈述;证人焦玲、余星、李荣、杨玫、邓、张、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及收条;报案材料及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随案移交清单;被告人杨义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在西安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娟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义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活页材料12页。

3.随案移交吉利帝豪牌小轿车一辆(含车钥匙一把,行驶证一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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