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穆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XXXX,维吾尔族,初中,厨师,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XX乡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XX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北京时间01:30时犯罪嫌疑人穆XX酒后驾驶新XX号黑色HONDA牌二轮摩托车,当行驶到麦盖提县文化路路段被交警查获,2019年12月15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2019)4048号鉴定意见上认定穆XX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311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穆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日姑艾海提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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