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项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2018年11月6日因赌博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项城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 于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1月,以刘某乙为首的开设赌场犯罪团伙(已判刑)共在平顶山市、上蔡县、汝南县、项城市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52场次,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多次至该团伙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刘某甲共参与其中10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活动轨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肖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培连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