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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路居委会**号,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区**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在2019年2月至6月期间,多次实施盗窃,具体案件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路“**KTV”监控室内趁人不备将一台放在抽屉的OPP0手机拿走并假装继续在“**KTV”内走动后离开现场。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1048元。

2.2019年3月28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区**号楼下见到一台红色女装助力摩托车后,将红色女装助力摩托车推至**路**便利店门口,放好后到附近工地盗窃废铁返回放车位置时被车主当场抓获,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女装助力摩托车的价格为683元。

3.2019年6月17日21时10分,被告人何某某在韶关市**区**商业街**号“***”宵夜店里看见到桌面上放着一个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现金870元),何某某趁宵夜档老板王某甲离开档口间隙,将钱包拿走并离开现场然后将盗窃得来的钱财到**厂对面的烧烤档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王某甲、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宋明

检察官助理:冯  洁

(院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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