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住广东省**市**区**镇**村**楼**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逮捕。于2015年12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2018年1月14号刑满释放。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2018年多次对被害人刘某甲进行纠缠滋扰、恐吓威胁:
一、2018年1月,因刘某甲欠高某某(在逃)的高利贷未及时归还,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在逃)二人受高某某(在逃)指使向刘某甲追讨高利贷,二人以纠缠滋扰的方式跟随刘某甲。刘某甲回某某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亿华明珠城华冠A栋的住处,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二人则跟随其后并在刘某甲家中静坐赖着不肯离开。事后高某某给了200元报酬给被告人李某某。
二、2018年2月13日,刘某乙(另案处理)等四人为追讨高利贷,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一银行门口,跟踪到刘某甲后强行将其带至上饶市郊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在逃)、黄某丙(在逃)、曾某某(在逃)四人得知刘某甲被控制后亦赶来代表高某某向刘某甲追讨高利贷,并把刘某甲控制在车内。刘某甲前妻丘某某得知后带人前来营救,双方互相拉扯后才把刘某甲从车内带离。事后高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某等4人每人1000元报酬。
三、2018年11月4日晚上 ,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峯景国际楼下“19吧”酒吧内,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二人看到刘某甲与朋友在喝酒,上前与刘某甲就上次到江西追债一事理论并发生争执,双方争执期间黄某乙打了刘某甲一巴掌,后被双方的朋友劝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丘某某、俞某某、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文生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