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镇**村委会原文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宁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8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静宁县**镇**村村干部的职务便利,通过在其亲属名下安排低保、虚报退耕面积,以及在其他村民名下安排低保,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低保生活补、低保困难补、物价补、森林补、草原补、免费用电补等补助资金共计64972.58元,全部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支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4月9日、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本村村民陈某甲、王某甲名下先后办理一折统存折(陈某甲一折统帐号为4743101210********,王某甲一折统账号为4743101210********),以套取各类惠农补贴。2008年10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陈某甲名下安排低保、物价补、森林补、困难补等各类补助13190.02元;2010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王某甲名下安排低保、草原补、森林补等各类补助6679.56元。被告人时某某私刻陈某甲、王某甲二人私章,安排其妻刘某甲持陈某甲、王某甲二人一折统和私章,多次到**镇信用社领取现金后用于家庭支出。截止2019年8月,陈某甲账户结余13.55元,王某甲账户结余7.51元。
2.2010年12月,被告人时某某为了在其母亲张某甲名下安排低保,套取补助资金补贴家用,在未分户的情况下在张某甲(2016年3月去世)名下办理了一折统存折(账号4743101210********),自2010年12月至2018年2月,先后套取低保、低保生活补、低保困难补、物价补、免费用电补等与低保相关的补助资金共计42401.2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
3.2003年**镇**村实施退耕还林时将该村**岔70亩集体林场虚报为退耕还林项目。2014年被告人时某某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参与将该70亩退耕转报至其母亲张某甲及其它2名村干部名下。其中,张某甲名下30.02亩,套取的补助资金2701.80元由被告人时某某用于个人家庭支出。
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缴纳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一折统存折两本、私章两枚;2.书证:立案调查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户籍证明、任职证明、一折统交易明细、取款凭条、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材料、冬春生活补发放花名册、退耕还林资料及资金支出情况说明、村级账务及票据、非税收据、悔罪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王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吕某甲、雷某某、司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马某甲、闫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米某甲、何某甲、厚某某、米某乙、张某丙、李某甲、陈某乙、王某丁、李某乙、王某戊、柳某某、王某戌、赵某甲、刘某乙、李某丙、马某乙、杨某某、王某庚、戴某某、王某辛、赵某乙、何某乙、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身为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乘国家实施退耕还林之际,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予以侵吞、通过在其家属及村民名下安放低保的手段,骗取国家惠农补助资金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时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厚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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