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达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称某某在达日县**镇**社区**号门前将被害人当某的一辆未上锁的白色车内盗窃了一个皮质钱包。经查,钱包内有3800元现金及一张银行卡和一张社保卡。事后被告人的哥哥贡某将3800元现金返还至被害人当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钱包、邮政储蓄银行卡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藏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贡某、谭某的证言;(4)被害人当某的陈述;(5)被告人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3800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达加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达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物证钱包一个、银行卡一张及社保卡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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